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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资格审查

汕头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2018年1月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申请专业学位类别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招收专业相对应。

2.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和填写下列有关资料:

(1)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汕头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5)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四张(蓝底)。

第六条 课程考试要求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1)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修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课程考试,考试按百分制计分,学位课成绩不低于70分,选修课成绩不低于60分(或及格)方可视为通过课程考试。考试须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

(2)跨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还需加试并通过所申请专业相应的2-4门本科课程。

(3)相关专业(院、系)须保留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课及选修课试卷(含评分标准)五年,以备评估和检查。

(4)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本次申请资格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提出学位申请。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要求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申请人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报名考试。

3.申请人应在五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应修课程的考试,取得申请硕士学位规定的学分数,并通过国家组织的相应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五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论文

申请人在基本达到规定的学分、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前,应向其接受学院(部)提出学位论文开题申请,由接受学院(部)安排研究生导师指导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学位论文从申请导师、拟定题目、完成开题报告至论文撰写完毕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1.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撰写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也可选做我校指导教师指定的研究课题。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撰写及答辩应符合《汕头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学位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2.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接受学院(部)提出答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汕头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申请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市厅级以上课题立项通知(不少于2万元,排名前3位);或获得市级以上成果奖的获奖证书(排名前3位);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的材料。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汕头大学硕士学位总成绩单。

(4)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5)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

(6)《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临床专业硕士学位需要)。

3.学位论文评阅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不少于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其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预定答辩日期前一个月寄送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如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时,不能组织答辩。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的,需补聘一名评阅人,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如补聘的评阅人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的,不能组织答辩。

4.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员构成应符合《汕头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2)论文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再次申请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二次申请无效者,学校不再受理该申请者的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符合我校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汕头大学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需按规定缴纳课程学习、学位论文指导及答辩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或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相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