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一)年度考核结果争议
1、考核对象接到考核结果后,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人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复核或申诉;
2、人事及有关部门调查后向院考核委员会汇报调查结果;
3、经考核委员会讨论后将有关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劳动工资争议
1、有争议人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争议内容;
2、人事处接申请后,重新审核,再次核定工资,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岗位聘任结果争议
1、争议人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争议内容;
2、人事处根据争议的内容,直接书面答复申请人或报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后将有关意见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绩效工资争议
1、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绩效考核申诉受理和调解工作组进行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2、受理和调解情况由申诉受理和调解工作组向学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报告,由学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院务会最后决定处理意见。
(五)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及专业争议
1、申报人员向人事处递交争议解决申请;
2、人事处会同申报人及其任职的单位,调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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